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10章 檢查與監測
10 檢查與監測
10.1 一般規定
10.1.1 基坑工程施工應對原材料質量、施工機械、施工工藝、施工參數等進行檢查。
10.1.2 基坑土方開挖前,應復核設計條件,對已經施工的圍護結構質量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10.1.3 基坑土方開挖及地下結構施工過程中,每個工序施工結束后,應對該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的質量問題應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施工工序。
10.1.4 施工現場平面、豎向布置應與支護設計要求一致,布置的變更應經設計認可。
10.1.5 基坑施工過程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497的規定進行專業監測外,施工方應同時編制包括下列內容的施工監測方案并實施:
1 工程概況。
2 監測依據和項目。
3 監測人員配備。
4 監測方法、精度和主要儀器設備。
5 測點布置與保護。
6 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值。
7 異常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 數據處理和信息反饋。
10.1.6 應根據環境調查結果,分析評估基坑周邊環境的變形敏感度,宜根據基坑支護設計單位提出的各個施工階段變形設計值和報警值,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對周邊敏感的建筑物及管線設施采取加固措施。
10.1.7 施工過程中,應根據第三方專業監測和施工監測結果,及時分析評估基坑的安全狀況,對可能危及基坑安全的質量問題,應采取補救措施。
10.1.8 監測標志應穩固、明顯,位置應避開障礙物,便于觀測;對監測點應有專人負責保護,監測過程應有工作人員的安全保護措施。
10.1.9 當遇到連續降雨等不利天氣狀況時,監測工作不得中斷;并應同時采取措施確保監測工作的安全。
10.2 檢 查
10.2.1 基坑工程施工質量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原材料表觀質量。
2 圍護結構施工質量。
3 現場施工場地布置。
4 土方開挖及地下結構施工工況。
5 降水、排水質量。
6 回填土質量。
7 其他需要檢查質量的內容。
10.2.2 圍護結構施工質量檢查應包括施工過程中原材料質量檢查和施工過程檢查、施工完成后的檢查;施工過程應主要檢查施工機械的性能、施工工藝及施工參數的合理性,施工完成后的質量檢查應按相關技術標準及設計要求進行,主要內容及方法應符合表10.2.2的規定。
10.2.3 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設置封閉的截水帷幕時,開挖前應通過坑內預降水措施檢查帷幕截水效果。
10.2.4 施工現場平面、豎向布置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出土坡道、出土口位置。
2 堆載位置及堆載大小。
3 重車行駛區域。
4 大型施工機械??奎c。
5 塔吊位置。
10.2.5 土方開挖及支護結構施工工況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各工況的基坑開挖深度。
2 坑內各部位土方高差及過渡段坡率。
3 內支撐、土釘、錨桿等的施工及養護時間。
4 土方開挖的豎向分層及平面分塊。
5 拆撐之前的換撐措施。
10.2.6 混凝土內支撐在混凝土澆筑前,應對支架、模板等進行檢查。
10.2.7 降排水系統質量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地表排水溝、集水井、地面硬化情況。
2 坑內外井點位置。
3 降水系統運行狀況。
4 坑內臨時排水措施。
5 外排通道的可靠性。
10.2.8 基坑回填后應檢查回填土密實度。
10.3 施工監測
10.3.1 施工監測應采用儀器監測與巡視相結合的方法。用于監測的儀器應按測量儀器有關要求定期標定。
10.3.2 基坑施工和使用中應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安全監測,對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應根據基坑現場施工作業計劃制定基坑施工安全監測應急預案。
10.3.3 施工監測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基坑周邊地面沉降。
2 周邊重要建筑沉降。
3 周邊建筑物、地面裂縫。
4 支護結構裂縫。
5 坑內外地下水位。
6 地下管線滲漏情況。
7 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施工監測尚應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1)圍護墻或臨時開挖邊坡面頂部水平位移;
2)圍護墻或臨時開挖邊坡面頂部豎向位移;
3)坑底隆起;
4)支護結構與主體結構相結合時,主體結構的相關監測。
10.3.4 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每天應有專人進行巡視檢查,巡視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護結構,應包含下列內容:
1)冠梁、腰梁、支撐裂縫及開展情況;
2)圍護墻、支撐、立柱變形情況;
3)截水帷幕開裂、滲漏情況;
4)墻后土體裂縫、沉陷或滑移情況;
5)基坑涌土、流砂、管涌情況。
2 施工工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土質條件與勘察報告的一致性情況;
2)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分層厚度、臨時邊坡、支錨設置與設計要求的符合情況;
3)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狀況,基坑降水、回灌設施的運轉情況;
4)基坑周邊超載與設計要求的符合情況。
3 周邊環境,應包含下列內容:
1)周邊管道破損、滲漏情況;
2)周邊建筑開裂、裂縫發展情況;
3)周邊道路開裂、沉陷情況;
4)鄰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狀況;
5)周邊公眾反映。
4 監測設施,應包含下列內容:
1)基準點、監測點完好狀況;
2)監測元件的完好和保護情況;
3)影響觀測工作的障礙物情況。
10.3.5 巡視檢查宜以目視為主,可輔以錘、釬、量尺、放大鏡等工具以及攝像、攝影等手段進行,并應作好巡視記錄。如發現異常情況和危險情況,應對照儀器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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