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6章 支護結構施工(二)
6.7 型鋼水泥土攪拌墻
6.7.1 施工現場應先進行場地平整,清除攪拌樁施工區域的表層硬物和地下障礙物?,F場道路的承載能力應滿足樁機和起重機平穩行走的要求。
6.7.2 對于硬質土層成樁困難時,應調整施工速度或采取先行鉆孔跳打方式。
6.7.3 對環境保護要求高的基坑工程,宜選擇擠土量小的攪拌機頭,并應通過試成樁及其監測結果調整施工參數。
6.7.4 型鋼堆放場地應平整堅實、場地無積水,地基承載力應滿足堆放要求。
6.7.5 型鋼吊裝過程中,型鋼不得拖地;起重機械回轉半徑內不應有障礙物,吊臂下嚴禁站人。
6.7.6 型鋼的插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型鋼宜依靠自重插入,當自重插入有困難時可采取輔助措施。嚴禁采用多次重復起吊型鋼并松鉤下落的插入方法。
2 前后插入的型鋼應可靠連接。
3 當采用振動錘插入時,應通過環境監測檢驗其適用性。
6.7.7 型鋼的拔除與回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型鋼拔除應采取跳拔方式,并宜采用液壓千斤頂配以吊車進行,拔除前水泥土攪拌墻與主體結構地下室外墻之間的空隙必須回填密實,拔出時應對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拔出后應對型鋼留下的空隙進行注漿填充。
2 當基坑內外水頭不平衡時,不宜拔除型鋼;如拔除型鋼,應采取相應的截水措施。
3 周邊環境條件復雜、環境保護要求高、拔除對環境影響較大時,型鋼不應回收。
4 回收型鋼施工,應編制包括漿液配比、注漿工藝、拔除順序等內容的施工安全方案。
6.7.8 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連續墻技術施工型鋼水泥土攪拌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成墻施工時,應保持不小于2.0m/h的攪拌推進速度。
2 成墻施工結束后,切割箱應及時進入挖掘養生作業區或拔出。
3 施工過程中,必須配置備用發電機組,保障連續作業。
4 應控制切割箱的拔出速度,拔出切割箱過程中,漿液注入量應與拔出切割箱的體積相等,混合泥漿液面不得下降。
5 水泥土未達到設計強度前,溝槽兩側應設置防護欄桿及警示標志。
6.8 沉 井
6.8.1 基坑周邊存在既有建(構)筑物、管線或環境保護要求嚴格時,不宜采用沉井施工工法。
6.8.2 沉井的制作與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搭設外排腳手架應與模板脫開。
2 刃腳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方可進行后續施工。
3 沉井挖土下沉應分層、均勻、對稱進行,并應根據現場施工情況采取止沉或助沉措施,沉井下沉應平穩。下沉過程中應采取信息施工法及時糾偏。
4 沉井不排水下沉時,井內水位不得低于井外水位;流動性土層開挖時,應保持井內水位高出井外水位不少于1m。
5 沉井施工中挖出的土方宜外運。當現場條件許可在附近堆放時,堆放地距井壁邊的距離不應小于沉井下沉深度的2倍,且不應影響現場的交通、排水及后續施工。
6.8.3 當作業人員從常壓環境進入高壓環境或從高壓環境回到常壓環境時,均應符合相關程序與規定。
6.9 內 支 撐
6.9.1 支撐系統的施工與拆除,應按先撐后挖、先托后拆的順序,拆除順序應與支護結構的設計工況相一致,并應結合現場支護結構內力與變形的監測結果進行。
6.9.2 支撐體系上不應堆放材料或運行施工機械;當需利用支撐結構兼做施工平臺或棧橋時,應進行專門設計。
6.9.3 基坑開挖過程中應對基坑開挖形成的立柱進行監測,并應根據監測數據調整施工方案。
6.9.4 支撐底模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混凝土墊層不得用作底模。
6.9.5 鋼支撐吊裝就位時,吊車及鋼支撐下方嚴禁人員入內,現場應做好防下墜措施。鋼支撐吊裝過程中應緩慢移動,操作人員應監視周圍環境,避免鋼支撐刮碰坑壁、冠梁、上部鋼支撐等。起吊鋼支撐應先進行試吊,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的可靠性、鋼支撐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當起重機出現傾覆跡象時,應快速使鋼支撐落回基座。
6.9.6 鋼支撐預應力施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撐安裝完畢后,應及時檢查各節點的連接狀況,經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均勻、對稱、分級施加預壓力。
2 預應力施加過程中應檢查支撐連接節點,必要時應對支撐節點進行加固;預應力施加完畢、額定壓力穩定后應鎖定。
3 鋼支撐使用過程應定期進行預應力監測,必要時應對預應力損失進行補償;在周邊環境保護要求較高時,宜采用鋼支撐預應力自動補償系統。
6.9.7 立柱及立柱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立柱樁施工前應對其單樁承載力進行驗算,豎向荷載應按最不利工況取值,立柱在基坑開挖階段應計入支撐與立柱的自重、支撐構件上的施工荷載等。
2 立柱與支撐可采用鉸接連接。在節點處應根據承受的荷載大小,通過計算設置抗剪鋼筋或鋼牛腿等抗剪措施。立柱穿過主體結構底板以及支撐結構穿越主體結構地下室外墻的部位應采取止水構造措施。
3 鋼立柱周邊的樁孔應采用砂石均勻回填密實。
6.9.8 支撐拆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拆除支撐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中應加強安全檢查。
2 拆撐作業施工范圍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切割焊和吊運過程中工作區嚴禁入內,拆除的零部件嚴禁隨意拋落。當鋼筋混凝土支撐采用爆破拆除施工時,現場應劃定危險區域,并應設置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標志,警戒范圍內不得有人員逗留,并應派專人監管。
3 支撐拆除時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和作業空間,當需利用永久結構底板或樓板作為支撐拆除平臺時,應采取有效的加固及保護措施,并應征得主體結構設計單位同意。
4 換撐工況應滿足設計工況要求,支撐應在梁板柱結構及換撐結構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后對稱拆除。
5 支撐拆除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對支撐軸力和支護結構位移的監測,變化較大時,應加密監測,并應及時統計、分析上報,必要時應停止施工加強支撐。
6 棧橋拆除施工過程中,棧橋上嚴禁堆載,并應限制施工機械超載,合理制定拆除的順序,應根據支護結構變形情況調整拆除長度,確保棧橋剩余部分結構的穩定性。
7 鋼支撐可采用人工拆除和機械拆除。鋼支撐拆除時應避免瞬間預加應力釋放過大而導致支護結構局部變形、開裂,并應采用分步卸載鋼支撐預應力的方法對其進行拆除。
6.9.9 爆破拆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筋混凝土支撐爆破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爆破規模,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分級,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 爆破拆除鋼筋混凝土支撐應進行安全評估,并應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3 應根據支撐結構特點制定爆破拆除順序,爆破孔宜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施工時預留。
4 支撐與圍護結構或主體結構相連的區域應先行切斷,在爆破支撐頂面和底部應加設防護層。
6.9.10 當采用人工拆除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支撐構件應采取有效的防下墜控制措施,對切斷兩端的支撐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
6.9.11 機械拆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拆除范圍。
2 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行走。
3 對尺寸或自重較大的構件或材料,必須采用起重機具及時下放。
4 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場所。
5 供機械設備使用和堆放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的場地地基承載力應滿足要求。
6.10 土層錨桿
6.10.1 當錨桿穿過的地層附近有地下管線或地下構筑物時,應查明其位置、尺寸、走向、類型、使用狀況等情況后,方可進行錨桿施工。
6.10.2 錨桿施工前宜通過試驗性施工,確定錨桿設計參數和施工工藝的合理性,并應評估對環境的影響。
6.10.3 錨孔鉆進作業時,應保持鉆機及作業平臺穩定可靠,除鉆機操作人員還應有不少于1人協助作業。高處作業時,作業平臺應設置封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品。注漿施工時相關操作人員必須佩戴防護眼鏡。
6.10.4 錨桿鉆機應安設安全可靠的反力裝置。在有地下承壓水地層鉆進時,孔口必須設置可靠的防噴裝置,當發生漏水、涌砂時,應及時封閉孔口。
6.10.5 注漿管路連接應牢固可靠,保證暢通,防止塞泵、塞管。注漿施工過程中,應在現場加強巡視,對注漿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
6.10.6 錨桿注漿時注漿罐內應保持一定數量的漿料防止罐體放空、傷人。處理管路堵塞前,應消除灌內壓力。
6.10.7 預應力錨桿張拉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預應力錨桿張拉作業前應檢查高壓油泵與千斤頂之間的連接件,連接件必須完好、緊固。張拉設備應可靠,作業前必須在張拉端設置有效的防護措施。
2 錨桿鋼筋或鋼絞線應連接牢固,嚴禁在張拉時發生脫扣現象。
3 張拉過程中,孔口前方嚴禁站人,操作人員應站在千斤頂側面操作。
4 張拉施工時,其下方嚴禁進行其他操作;嚴禁采用敲擊方法調整施力裝置,不得在錨桿端部懸掛重物或碰撞錨具。
6.10.8 錨桿試驗時,計量儀表連接必須牢固可靠,前方和下方嚴禁站人。
6.10.9 錨桿鎖定應控制相鄰錨桿張拉鎖定引起的預應力損失,當錨桿出現錨頭松弛、脫落、錨具失效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修復并對其進行再次張拉鎖定。
6.10.10 當錨桿承載力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將檢測結果提交設計復核,并提出補救措施。
6.11 逆 作 法
6.11.1 逆作法施工應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應根據柱網軸線、環境及施工方案要求設置通風口及地下通風、換氣、照明和用電設備。
6.11.2 逆作法通風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澆筑地下室各層樓板時,挖土行進路線應預先留設通風口,隨地下挖土工作面的推進,通風口露出部位應及時安裝通風及排氣設施。地下室空氣成分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標準。
2 在樓板結構水平構件上留設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宜上下對齊,應滿足施工及自然通風等要求。
3 風機表面應保持清潔,進出風口不得有雜物,應定期清除風機及管道內的灰塵等雜物。
4 風管應敷設牢固、平順,接頭應嚴密、不漏風,且不應妨礙運輸、影響挖土及結構施工,并應配有專人負責檢查、養護。
5 地下室施工時應采用送風作業,采用鼓風法從地面向地下送風到工作面,鼓風功率不應小于1kW/1000m3。
6.11.3 逆作法照明及電力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逆作法施工中自然采光不滿足施工要求時,應編制照明用電專項方案。
2 地下室應根據施工方案及相關規范要求裝置足夠的照明設備及電力插座。
3 逆作法地下室施工應設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得僅設局部照明。
6.11.4 逆作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閑置取土口、樓梯孔洞及交通要道應搭設防護措施,且宜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
2 施工時應保護施工洞口結構的插筋、接駁器等預埋件。
3 宜采用專門的大型自動提土設備垂直運輸土石方,當運輸軌道設置在主體結構上時,應對結構承載力進行驗算,并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
4 當逆作梁板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等級的90%及以上,并經設計單位許可后,方可進行下層土石方的開挖,必要時應加入早強劑或提高混凝土強度等級。
5 主體結構施工未完成前,臨時柱承載力應經計算確定。
6 梁板下土方開挖應在混凝土的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進行,土方開挖過程中不得破壞主體結構及圍護結構。挖出的土方應及時運走,嚴禁堆放在樓板上及基坑周邊。
6.11.5 施工棧橋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棧橋及立柱樁應根據基坑周邊環境條件、基坑形狀、支撐布置、施工方法等進行專項設計,立柱樁的設計間距應滿足坑內小型挖土機械的移動和操作的安全要求。
2 專項設計應提交設計單位進行復核。
3 使用中應按設計要求控制施工荷載。
6.11.6 地下水平結構施工模板、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體結構水平構件宜采用木?;蜾撃?,模板支撐地基承載力與變形應滿足設計要求。
2 模板體系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應能可靠承受澆筑混凝土的重量、側壓力及施工荷載。
6.11.7 逆作法上下同步施工的工程必須采用信息施工法,并應對豎向支承樁、柱、轉換梁等關鍵部位的內力和變形提出有針對性的施工監測方案、報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6.12 坑內土體加固
6.12.1 當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進行坑內土體加固時,應先進行基坑圍護施工,再進行坑內土體加固施工。
6.12.2 降水加固可適用于砂土、粉性土,降水加固不得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降水期間應對坑內、坑外地下水位及鄰近建筑物、地下管線進行監測。
6.12.3 當采用水泥土攪拌樁進行土體加固時,在加固深度范圍以上的土層被擾動區應采用低摻量水泥回摻處理。
6.12.4 高壓噴射注漿法進行坑內土體加固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前應對現場環境和地下埋設物的位置情況進行調查,確定高壓噴射注漿的施工工藝并選擇合理的機具。
2 可根據情況在水泥漿液中加入速凝劑、懸浮劑等,摻和料與外加劑的種類及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
3 應采用分區、分段、間隔施工,相鄰兩樁施工間隔時間不應小于48h,先后施工的兩樁間距應為4m~6m。
4 可采用復噴施工技術措施保障加固效果,復噴施工應先噴一遍清水再噴一遍或兩遍水泥漿。
5 當采用三重管或多重管施工工藝時,應對孔隙水壓力進行監測,并應根據監測結果調整施工參數、施工位置和施工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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