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6章 支護結構施工(一)
6 支護結構施工
6.1 一般規定
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結合現場條件和周邊環境保護要求、氣候等情況,編制支護結構施工方案。臨水基坑施工方案應根據波浪、潮位等對施工的影響進行編制,并應符合防汛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6.1.2 基坑支護結構施工應與降水、開挖相互協調,各工況和工序應符合設計要求。
6.1.3 基坑支護結構施工與拆除不應影響主體結構、鄰近地下設施與周圍建(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時應采取減少不利影響的措施。
6.1.4 支護結構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性施工,并應評估施工工藝和各項參數對基坑及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應根據試驗結果調整參數、工法或反饋修改設計方案。
6.1.5 支護結構施工和開挖過程中,應對支護結構自身、已施工的主體結構和鄰近道路、市政管線、地下設施、周圍建(構)筑物等進行施工監測,施工單位應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設計單位采用動態設計法,及時調整施工方法及預防風險措施,并可通過采用設置隔離樁、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反壓與配合降水糾偏等技術措施,控制鄰近建(構)筑物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
6.1.6 施工現場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車輛行走路線等應符合設計荷載控制要求;當設置施工棧橋時,應按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棧橋的施工、使用及保護方案。
6.1.7 當遇有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鄰近工程進行樁基施工、基坑開挖、邊坡工程、盾構頂進、爆破等施工作業時,應確定相互間合理的施工順序和方法,必要時應采取措施減少相互影響。
6.1.8 遇有雷雨、6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暫停施工,并應對現場的人員、設備、材料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6.2 土釘墻支護
6.2.1 土釘墻支護施工應配合土石方開挖和降水工程施工等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層開挖厚度應與土釘豎向間距協調同步,逐層開挖并施工土釘,嚴禁超挖。
2 開挖后應及時封閉臨空面,完成土釘墻支護;在易產生局部失穩的土層中,土釘上下排距較大時,宜將開挖分為二層并應控制開挖分層厚度,及時噴射混凝土底層。
3 上一層土釘墻施工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或間隔不小于48h后開挖下一層土方。
4 施工期間坡頂應按超載值設計要求控制施工荷載。
5 嚴禁土方開挖設備碰撞上部已施工土釘,嚴禁振動源振動土釘側壁。
6 對環境調查結果顯示基坑側壁地下管線存在滲漏或存在地表水補給的工程,應反饋修改設計,提高土釘墻設計安全度,必要時應調整支護結構方案。
6.2.2 土釘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干作業法施工時,應先降低地下水位,嚴禁在地下水位以下成孔施工。
2 當成孔過程中遇有障礙物或成孔困難需調整孔位及土釘長度時,應對土釘承載力及支護結構安全度進行復核計算,根據復核計算結果調整設計。
3 對靈敏度較高的粉土、粉質黏土及可能產生液化的土體,嚴禁采用振動法施工土釘。
4 設有水泥土截水帷幕的土釘支護結構,土釘成孔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土體流失。
5 土釘應采用孔底注漿施工,嚴禁采用孔口重力式注漿。對空隙較大的土層,應采用較小的水灰比,并應采取二次注漿方法。
6 膨脹土土釘注漿材料宜采用水泥砂漿,并應采用水泥漿二次注漿技術。
6.2.3 噴射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等防護用具,并應避免直接接觸液體速凝劑,接觸后應立即用清水沖洗;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噴射混凝土的作業區,施工中噴嘴前嚴禁站人。
2 噴射混凝土施工中應檢查輸料管、接頭的情況,當有磨損、擊穿或松脫時應及時處理。
3 噴射混凝土作業中如發生輸料管路堵塞或爆裂時,必須依次停止投料、送水和供風。
6.2.4 冬期在沒有可靠保溫措施條件時不得施工土釘墻。
6.2.5 施工過程中應對產生的地面裂縫進行觀測和分析,及時反饋設計,并應采取相應措施控制裂縫的發展。
6.3 重力式水泥土墻
6.3.1 重力式水泥土墻應通過試驗性施工,并應通過調整攪拌樁機的提升(下沉)速度、噴漿量以及噴漿、噴氣壓力等施工參數,減小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施工完成后應檢測墻體連續性及強度。
6.3.2 水泥土攪拌樁機運行過程中,其下部嚴禁站立非工作人員;樁機移動過程中非工作人員不得在其周圍活動,移動路線上不應有障礙物。
6.3.3 重力式水泥土墻施工遇有河塘、洼地時,應抽水和清淤,并應采用素土回填夯實。在暗浜區域水泥土攪拌樁應適當提高水泥摻量。
6.3.4 鋼管、鋼筋或竹筋的插入應在水泥土攪拌樁成樁后及時完成,插入位置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6.3.5 施工時因故停漿,應在恢復噴漿前,將攪拌機頭提升或下沉0.5m后噴漿攪拌施工。
6.3.6 水泥土攪拌樁搭接施工的間隔時間不宜大于24h;當超過24h時,搭接施工時應放慢攪拌速度。若無法搭接或搭接不良,應作冷縫記錄,在搭接處采取補救措施。
6.4 地下連續墻
6.4.1 地下連續墻成槽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連續墻成槽前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導墻及施工道路。導墻養護期間,重型機械設備不應在導墻附近作業或停留。
2 地下連續墻成槽前應進行槽壁穩定性驗算。
3 對位于暗河區、擾動土區、淺部砂性土中的槽段或鄰近建筑物保護要求較高時,宜在連續墻施工前對槽壁進行加固。
4 地下連續墻單元槽段成槽施工宜采用跳幅間隔的施工順序。
5 在保護設施不齊全、監管人不到位的情況下,嚴禁人員下槽、孔內清理障礙物。
6.4.2 地下連續墻成槽泥漿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護壁泥漿使用前應根據材料和地質條件進行試配,并進行室內性能試驗,泥漿配合比宜按現場試驗確定。
2 泥漿的供應及處理系統應滿足泥漿使用量的要求,槽內泥漿面不應低于導墻面0.3m,同時槽內泥漿面應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
6.4.3 槽段接頭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成槽結束后應對相鄰槽段的混凝土端面進行清刷,刷至底部,清除接頭處的泥沙,確保單元槽段接頭部位的抗滲性能。
2 槽段接頭應滿足混凝土澆筑壓力對其強度和剛度的要求,安放時,應緊貼槽段垂直緩慢沉放至槽底。遇到阻礙時,槽段接頭應在清除障礙后入槽。
3 周邊環境保護要求高時,宜在地下連續墻接頭處增加防水措施。
6.4.4 地下連續墻鋼筋籠吊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吊裝所選用的吊車應滿足吊裝高度及起重量的要求,主吊和副吊應根據計算確定。鋼筋籠吊點布置應根據吊裝工藝通過計算確定,并應進行整體起吊安全驗算,按計算結果配置吊具、吊點加固鋼筋、吊筋等。
2 吊裝前必須對鋼筋籠進行全面檢查,防止有剩余的鋼筋斷頭、焊接接頭等遺留在鋼筋籠上。
3 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配合協調,載荷應分配合理。
4 起重機械起吊鋼筋籠時應先稍離地面試吊,確認鋼筋籠已掛牢,鋼筋籠剛度、焊接強度等滿足要求時,再繼續起吊。
5 起重機械在吊鋼筋籠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鋼筋籠離地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6.4.5 預制墻段的堆放和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預制墻段應達到設計強度100%后方可運輸及吊放。
2 堆放場地應平整、堅實、排水通暢。墊塊宜放置在吊點處,底層墊塊面積應滿足墻段自重對地基荷載的有效擴散。預制墻段疊放層數不宜超過3層,上下層墊塊應放置在同一直線上。
3 運輸疊放層數不宜超過2層。墻段裝車后應采用緊繩器與車板固定,鋼絲繩與墻段陽角接觸處應有護角措施。異形截面墻段運輸時應有可靠的支撐措施。
6.4.6 預制墻段的安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預制墻段應驗收合格,待槽段完成并驗槽合格后方可安放入槽段內。
2 安放順序為先轉角槽段后直線槽段,安放閉合位置宜設置在直線槽段上。
3 相鄰槽段應連續成槽,幅間接頭宜采用現澆接頭。
4 吊放時應在導墻上安裝導向架;起吊吊點應按設計要求或經計算確定,起吊過程中所產生的內力應滿足設計要求;起吊回直過程中應防止預制墻段根部拖行或著力過大。
6.4.7 起重機械及吊裝機具進場前應進行檢驗,施工前應進行調試,施工中應定期檢驗和維護。
6.4.8 成槽機、履帶吊應在平坦堅實的路面上作業、行走和停放。外露傳動系統應有防護罩,轉盤方向軸應設有安全警告牌。成槽機、起重機工作時,回轉半徑內不應有障礙物,吊臂下嚴禁站人。
6.5 灌注樁排樁圍護墻
6.5.1 干作業挖孔樁施工可采用人工或機械洛陽鏟等施工方案。當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時應符合工程所在地關于人工挖孔樁安全規定,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1 孔內必須設置應急軟爬梯供人員上下,不得使用麻繩和尼龍繩吊掛或腳踏井壁凸緣上下;使用的電葫蘆、吊籠等應安全可靠,并應配有自動卡緊保險裝置;電葫蘆宜采用按鈕式開關,使用前必須檢驗其安全起吊能力。
2 每日開工前必須檢測井下的有毒有害氣體,并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當樁孔開挖深度超過10m時,應有專門向井下送風的裝備,風量不宜少于25L/s。
3 孔口周邊必須設置護欄,護欄高度不應小于0.8m。
4 施工過程中孔中無作業和作業完畢后,應及時在孔口加蓋蓋板;
5 挖出的土石方應及時運離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周邊1m范圍內,機動車輛的通行不得對井壁的安全造成影響。
6 施工現場的一切電源、電路的安裝和拆除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的規定。
6.5.2 鉆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作業前應對鉆機進行檢查,各部件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 鉆頭和鉆桿連接螺紋應良好,鉆頭焊接應牢固,不得有裂紋。
3 鉆機鉆架基礎應夯實、整平,地基承載力應滿足,作業范圍內地下應無管線及其他地下障礙物,作業現場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4 鉆進中,應隨時觀察鉆機的運轉情況,當發生異響、吊索具破損、漏氣、漏渣以及其他不正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施工。
5 當樁孔凈間距過小或采用多臺鉆機同時施工時,相鄰樁應間隔施工,當無特別措施時完成澆筑混凝土的樁與鄰樁間距不應小于4倍樁徑,或間隔施工時間宜大于36h。
6 泥漿護壁成孔時發生斜孔、塌孔或沿護筒周圍冒漿以及地面沉陷等情況應停止鉆進,采取措施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7 當采用空氣吸泥時,其噴漿口應遮擋,并應固定管端。
6.5.3 沖擊成孔施工前以及過程中應檢查鋼絲繩、卡扣及轉向裝置,沖擊施工時應控制鋼絲繩放松量。
6.5.4 當非均勻配筋的鋼筋籠吊放安裝時,應有方向辨別措施確保鋼筋籠的安放方向與設計方向一致。
6.5.5 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應及時在樁孔位置回填土方或加蓋蓋板。
6.5.6 遇有濕陷性土層、地下水位較低、既有建筑物距離基坑較近時,不宜采用泥漿護壁的工藝施工灌注樁。當需采用泥漿護壁工藝時,應采用優質低失水量泥漿、控制孔內水位等措施減少和避免對相鄰建(構)筑物產生影響。
6.5.7 基坑土方開挖過程中,宜采用噴射混凝土等方法對灌注排樁的樁間土體進行加固,防止土體掉落對人員、機具造成損害。
6. 6 板樁圍護墻
6.6.1 鋼板樁堆放場地應平整堅實,組合鋼板樁堆高不宜超過3層。板樁施工作業區內應無高壓線路,作業區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樁錘在施打過程中,監視距離不宜小于5m。
6.6.2 樁機設備組裝時,應對各緊固件進行檢查,在緊固件未擰緊前不得進行配重安裝。組裝完畢后,應對整機進行試運轉,確認各傳動機構、齒輪箱、防護罩等良好,各部件連接牢靠。
6.6.3 樁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嚴禁吊樁、吊錘、回轉或行走等動作同時進行。
2 當打樁機帶錘行走時,應將樁錘放至最低位。打樁機在吊有樁和錘的情況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3 當采用振動樁錘作業時,懸掛振動樁錘的起重機,其吊鉤上必須有防松脫的保護裝置,振動樁錘懸掛鋼架的耳環上應加裝保險鋼絲繩。
4 插樁過程中,應及時校正樁的垂直度。后續樁與先打樁間的鋼板樁鎖扣使用前應進行套鎖檢查。當樁入土3m以上時,嚴禁用打樁機行走或回轉動作來糾正樁的垂直度。
5 當停機時間較長時,應將樁錘落下墊好。
6 檢修時不得懸吊樁錘。
7 作業后應將打樁機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將樁錘落下墊實,并應切斷動力電源。
6.6.4 當板樁圍護墻基坑有鄰近建(構)筑物及地下管線時,應采用靜力壓樁法施工,并應根據環境狀況控制壓樁施工速率。當靜力壓樁作業時,應有統一指揮,壓樁人員和吊裝人員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
6.6.5 板樁圍護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周邊地下水位以及孔隙水壓力的監測。
更多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