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第3章 基本規定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應根據深基坑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保護要求、支護結構類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季節等因素,注重地區經驗、因地制宜、精心組織,確保安全。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級劃分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規定的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結合基坑本體安全、工程樁基與地基施工安全、基坑側壁土層與荷載條件、環境安全等因素按表3.0.1確定。
施工安全等級 | 劃分條件 |
一級 | 1 復雜地質條件及軟土地區的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
二級 | 除一級以外的其他基坑工程 |
3.0.2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具備下列資料:
1 基坑環境調查報告。明確基坑周邊市政管線現狀及滲漏情況,鄰近建(構)筑物基礎形式、埋深、結構類型、使用狀況;相鄰區域內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基坑工程情況;相鄰建筑工程打樁振動及重載車輛通行情況等。
2 基坑支護及降水設計施工圖。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明確基坑變形控制設計指標,明確基坑變形、周圍保護建筑、相關管線變形報警值。
3 基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開挖影響范圍內的塔吊荷載、臨建荷載、臨時邊坡穩定性等納入設計驗算范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應編制施工安全專項方案。
4 基坑安全監測方案。
3.0.3 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圖必須按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評審,基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必須按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論證;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安全監測方案的專家評審。
3.0.4 當基坑施工過程中發現地質情況或環境條件與原地質報告、環境調查報告不相符合,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暫停施工,及時會同相關設計、勘察單位經過補充勘察、設計驗算或設計修改后方可恢復施工。對涉及方案選型等重大設計修改的基坑工程,應重新組織評審和論證。
3.0.5 在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前進行基坑開挖時,嚴禁在設計預計的滑(破)裂面范圍內堆載;臨時土石方的堆放應進行包括自身穩定性、鄰近建筑物地基承載力、變形、穩定性和基坑穩定性驗算。
3.0.6 膨脹土、凍脹土、高靈敏土等場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規定,濕陷性黃土基坑工程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 167的規定。
3.0.7 基坑工程應實施信息施工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準備階段應根據設計要求和相關規范要求建立基坑安全監測系統。
2 土方開挖、降水施工前,監測設備與元器件應安裝、調試完成。
3 高壓旋噴注漿帷幕、三軸攪拌帷幕、土釘、錨桿等注漿類施工時,應通過對孔隙水壓力、深層土體位移等監測與分析,評估水下施工對基坑周邊環境影響,必要時應調整施工速度、工藝或工法。
4 對同時進行土方開挖、降水、支護結構、截水帷幕、工程樁等施工的基坑工程,應根據現場施工和運行的具體情況,通過試驗與實測,區分不同危險源對基坑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應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5 應對變形控制指標按實施階段性和工況節點進行控制目標分解;當階段性控制目標或工況節點控制目標超標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在下一階段或工況節點時實現累加控制目標。
6 應建立基坑安全巡查制度,及時反饋,并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參與。
3.0.8 對特殊條件下的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安全評估?;影踩u估原則應能確保不影響周邊建(構)筑物及設施等的正常使用、不破壞景觀、不造成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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